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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业好事多磨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27 10:13:00    点击数:-   【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全国扩围。从此一个特殊的行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便开始了变革之旅。“营改增”究竟给国际货代业带来了哪些影响?新政推行已逾两年,国际货代业“营改增”近况如何?

    大连是全国重要的港口城市。截至2015年7月,该市登记注册的国际货代企业近2500家,而这其中近70%的企业归属大连市中山区国税局管辖。本文以该局的征管数据为样本,观察国际货代业的生存状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出台后,“首代”企业受到很大影响。“首代”是税务人员对“直接向国际运输企业结算国际运输费用”这类企业的统称。

    由于这类企业的上游企业,即国际运输企业(如船运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零税率),使得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不得不全额纳税。“首代”企业月均税负从之前的0.42%激增为2.82%,税负的增加让这类企业经营困难。

    2013年12月,为解决困境而适时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让“首代”企业得以享受差额计税及免税政策。然而好事多磨,正是这个“首代”概念严格限制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在国际货代行业中,业务是多层次多链条的,其中只有极少数企业符合税务机关解读的“首代”概念,大多数企业为“间接代理”企业(以下称“二代”企业),不能适用106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税及免税条件,原来由“首代”企业负担的税负下移到了“二代”企业。106号文件实施后,“首代”企业的月均税负由2.82%下降为0.19%,而“二代”企业的月均税负却由0.54%上升到2.3%。同样的困境在“二代”企业身上重新上演,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201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国际货代业的间接国际货代业务均享受免税政策,各环节税负均归为零。这让终端货主也从中受益,不再承受税负转嫁的压力。42号公告实施后,“首代”、“二代”以及“二代”以后间接货代企业月均税负分别为0.14%、0.56%和0.62%。政策的利好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然而,政策正式实施一年多,不少企业的利润较“营改增”之前反而出现了下滑。记者了解到,原因主要在于国际货代业的定价和运营模式,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均包括了货物从发出地到目的地所有的物流费用和代理费,而其中很大一部分物流费用由于不属于免税范围而被征收了增值税,但当这部分税款流转到货代企业这里时,却因为其享受免税政策,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继续流转下去,于是只能由货代企业自身来承担,成本随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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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国际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