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关于报关差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0号)规定: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 http://jcf.chinaport.gov.cn/jcf)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你司可登陆该网站查询本企业的报关差错率。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十八条规定: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你司可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规定: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对企业内审制度方面的标准是:①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岗位,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等实施内部审计。②每年至少内审1次,建立内审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你司内审制度需达到上述标准方可申请高级认证企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你司运往境外修理的机器设备,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答复: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如果你司出口的货物属于《中韩自贸协定》项下的,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答复: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和恢复只对应应纳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它费用,企业应在货物放行前缴清。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找上述文件了解
答复: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据此,你司的货物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2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条规定: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①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②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④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请按照上述要求如实填写。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0号令)第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①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②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③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④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⑤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⑥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答复: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海关在办理相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时,对需进行下厂验核、保税核查、价格质疑磋商、归类认定、办理担保或保证金台账手续等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海关受理企业手册设立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你司若准备的材料无误,海关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
答复:根据《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申请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你司需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1号)规定: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你司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